东方红院公诉一起诈骗和掩饰隐瞒
时间:2019-04-12
来源:微信平台
作者:王楠
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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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横行,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就在近日,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非法所得收益罪移送了一名广东籍的犯罪嫌疑人。
2017年2月19日,一个自称“阿泰”的人找到被告人黄某,让黄某去银行帮助取款;黄某明知“阿泰”让其取的款可能是非法所得,仍答应帮助取款。2月20日,黄某带着“阿泰”给其的七八张银行卡,开车拉着妻子陈某来到广东省阳江市的几家银行及自动取款机上共取走139400元人民币。经查证被告人黄某取出的139400元人民币中,含有被害人于某(籍贯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被诈骗的34685.02元人民币。事后黄某将银行卡和取出的钱交给“阿泰”,“阿泰”给黄某1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该款被黄某挥霍。
2017年3月份的一天,一个自称“三角”的人找到被告人黄某,交给黄某一张银行卡,让黄某等电话通知去银行取钱,“三角”承诺取1万元钱给黄某600元钱的提成。黄某明知“三角”给其的银行卡是为了诈骗取款的卡,仍同意为“三角”取款。黄某自己不敢去取钱,又把“三角”给他的银行卡交给许某(已科刑),让许某到银行取钱,并告诉许某取出1万元人民币,给其400元钱的提成。黄某从许某取出19900元的钱中,拿出800元人民币给许某,自己留下400元钱,将剩余的钱和银行卡交给了“三角”。事后,黄某将400元人民币挥霍。
由于本案作案的地点在外地,案件取证困难,我院公诉人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事先与诈骗嫌疑人共谋,对诈骗行为进行分工,负责对诈骗赃款进行转移,诈骗数额较大,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诈骗罪。黄某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而帮助转移,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黑龙江省东方红基层法院后,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非法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本案中黄某是一名二十出头的年轻人,有父母有妻女,原本应该过着幸福踏实的生活,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总想着不劳而获,这种心态使他明知帮别人取走赃款是犯法行为,还是铤而走险。又自作聪明雇人去取赃款,从中牟利,用于挥霍。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投机取巧的人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