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你了解多少?
时间:2020-09-03
来源:民行科
作者:宋秀娟
编辑: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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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情形的;
(二)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的;
(五)虚假诉讼和虚假调解的。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审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民事检察监督类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主要通过调取原审诉讼过程中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民事检察监督的审查范围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及执行监督案件,主要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及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认定基本事实证据是否充分,二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主要审查民事执行活动是否违法。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五、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可能出现的结果(法律风险)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简言之,最常见的结果有三种:胜诉、败诉或者调解结案。同样,当事人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常见的结果也是三种,具体而言包括:
一、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监督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中,或者调解书内容未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活动中不存在违法情形,或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对申请人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二、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分为两种,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俗称一般检察建议)。
1、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申请监督的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
2、一般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申请监督的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规范工作类或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
三、提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或者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
1、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2、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仍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人民法院可能会改判,也可以会维持原生效裁判。
六、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具备的条件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救济的最后防线。因此申请人到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必须先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比如对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不服,必须先经过审判机关的再审程序,认为执行活动违法的,必须先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等。
(一)可以受理的情形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4、申请人提交必要的申请监督材料(见下面);
5、向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未生效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2、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获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9、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七、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民事监督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个人页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为法院历次裁判复印件;
四、其余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八、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