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林区东方红人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活动
时间:2022-07-06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周建新
编辑: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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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孔山 金辉

7月4日至6日,林区东方红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察。

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深入辖区的14个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通过核查台账、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掌握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情况、现实状态,重点对档案管理、日常监管、执行程序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向刑罚执行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其既要确保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到位,又要保障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向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的宣告职责;要建立专门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档案,由专人负责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监督检察能够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防止出现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行使政治权利以及脱管、漏管的情况发生。

检察小知识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他有多久不享有政治权利呢?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因此,按照你所说的情形,犯罪分子在六年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需要剥夺三年政治权利,那么他就有九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另外要注意的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来执行,又由谁来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刑罚的依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