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构建可行性
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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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述
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可见,在中国构建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公益诉讼人进入法律程序的地位
对公益诉讼人进入法律程序的地位看,学者意见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应处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因为诉讼人的起诉引起了诉讼发生和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人有自已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成立,还要提出必要的事实证据,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因此起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处于一般原告人的地位。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诉讼时,因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一般均与自己无直接关系,且在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时,它还享有法律监督者地位,享有一般原告所没有的权利,同时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它也可能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决定他应区别于一般原告,而可称之为特殊原告地位;有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处于社会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因为它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
另有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诉讼,处于公益诉讼人地位。这种观点提出了“公益诉讼人”的新概念,主张将诉讼人的公益诉讼权运用到诉权之中,实现诉权范围的扩大化。上述诸观点,从不同角度来看,应该都不乏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因为前两种观点仅从形式上讨论诉讼人法律地位,却忽略了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第三种观点涉及的公益代表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最后一种观点,与诉权理论相联系,与现代社会诉权领域的扩大化趋势相吻合,提出其有科学性所在。
“利害关系”可拓展性为公益诉讼提供依据
公益诉讼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因此,如果人们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每一个公民而言,都应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进一步推之,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私权利加以干涉的行为。故而,人们不能把利害关系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人人都视而不见,那么个人、组织的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正说明了这一道理。只不过,人们这里所言的利害关系非直接而为间接的利害关系。美国所谓的“真正有利害关系”既包括人们这里的直接利害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这也正是美国为什么没有独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制度里的原因。
法律制度自身缺陷需要公益诉讼来加以补充
作为一国的法律制度,虽然有其生成的自身成因,但人为的促成性又是不可避免的,而作为参与其中的人的主观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与非完善性,并且在涉及众多利益冲突时,法律不可能完全做到兼而顾之,往往会发生利益的取舍问题,但当人们选择一种利益加以保护时,另一种利益的损害也就在所难免。在法律面临这样的两难处境时,公益诉讼便成为其中一种弥补缺陷的手段。比如在民事诉讼中,人们往往遵循“不告不理”,但在某种不告的行为确实分割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时,这种再也“忍无可忍”的“公益诉讼”人替法律寻找了一个平衡点。再者,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力量是有限的,法律的触角也是无法触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的,在法律显得力不从心的“真空地带”中引入公益诉讼人的“私人检察官”行为,无疑是对中国国家执法机关有力的补充,这在建全人们社会法制的今天是很有必要的。
起诉资格的放宽也是公益诉讼可行的另一原因
早期各国法律无一例外都对起诉人资格作了最严格的限制,即起诉之人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法院审理结果与其有关系的人。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严格的限制显然已不能满足诉权的充分发挥,进而起诉人资格有所放宽,如民诉中,将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进一步修正拓宽到可为他人的权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而纯粹意义上的当事人则又进一步突破了起诉人资格的限制,即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毫无疑问,这里的当事人甚至包括了非正当当事人。应该说,起诉资格的放宽在各国已成趋势,而也正是这种资格的放宽,从而使公益诉讼人参与诉讼成为可能。
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启不会诱发“诉讼爆炸”
今天,在美国,“诉讼爆炸”已成为使法社会学家和国民深感忧虑的社会问题。之所以称之为爆炸,不仅是因为诉讼数量多,能量大,已超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负荷,还因为诉讼及其运作机制已对这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如此深刻的影响,以至于诉讼竟成为美国社会的一个象征。《诉讼爆炸》一书作者这样批判道:“尽管美国社会有许多成功之处,人们的民事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可笑的失败,以其昂贵、恶毒和不合理耻笑于世界。美国的诉讼爆炸已经浪费了极大财富,使许多令人尊重的职业蒙受耻辱,它毁掉有价值的企业,并且给破碎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他在本书中以法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批判了使美国成为一个好诉社会的各种诱因,并以一个法学家的身份,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美国的诉讼爆炸是典型的,但不是绝无仅有,在其他西方国家,尽管情况似乎没有如此严重,但也已经听到了类似的忧虑和改革的呼声。据统计,中国所有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约500万件,远远还没有达到“诉讼爆炸”的可能,且当今社会,人们一直在呼吁公民法律意识地提高,诉讼与其是个人策略,不如是一种政策机会。开始想象,起诉的人越多,就越能找到幸福;被起诉的人越多,人们就会因惧怕导致相同的命运而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感越强。简而言之,诉讼越多,世界越近于完美。“诉讼应该被视为不仅是用于分清两个有争议私权的界限,而且是为了解放那些权利遭到无理践踏的人们的战斗。”事实上,比解放实际的受害者更为重要,是为了防止以后权利再度受到践踏,“私人争执可导致公共利益,你加入战斗越多,你就为他人而使世界的情况变得更好”。正是基于中国目前的诉讼实际情况及诉讼本身的价值与作用,担心所谓的公益诉讼诱发“诉讼爆炸”似乎是多余的。
自身存在缺陷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设计加以避免
正如每一个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公益诉讼在运转的过程中也必然会诱发一些问题的产生。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权利滥用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不应该成为人们拒绝它的理由,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相关程序加以保障。人们只需设计有关的权利制约的机制,就能很好地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